詩華日報

地主拆屋收回土地

(詩巫1日訊)21年前透過律師事務所購買的土地,地主經過多年的法庭審訊、給予對方多次的通融,卻一直被他人免費佔用,地主獲得法庭發出的強制執行令後,於11月29日強行拆除建在該土地上的房子。

被強行拆除的房子,建在該土地上約有30年。於1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,地主的代表律師劉禮賓、警察、電力局人員、鄉村水務局人員、法庭法警(負責執行法庭發出的庭令和程序,確保法庭秩序和安全)等人與居住在該屋子內的人士進行交涉後,同意給予時間,讓他們搬離屬於他們的物品。

雙方多次入稟法庭

拆除工作於當天下午1時30分開始進行,大約1個小時候完成拆除工作,地主終於解決了多年的困擾,拿回屬於自己的土地。

是名張姓女地主的代表律師劉禮賓今向記者表示,此案曾多次入稟法庭,從高庭、上訴庭、再到聯邦法院。雖然地主都獲得法庭宣判是該土地合法的持有人,但對方卻依然窮守不讓,多次入稟法庭申請拿回該段土地,但都是敗訴。

據了解,大約在1990年,是名屋主嚴氏(譯音)和另名王氏(譯音)向當時的代議士Wan Madzihi,以4萬8000令吉購買該土地,但並沒有在土地測量局進行任何易名手續等。

購地卻沒進行易名

現任地主,也就是此案的張女士是在2002年向該名代議士,以13萬令吉購買該土地,並透過律師查詢土地測量局的相關資料時發現,該土地除了還欠銀行貸款之外,並沒有其他約束,包括割名手續等。

因此,張女士就透過律師贖回該土地的地契,唯在辦理割名手續的時候,發現該土地被他人申請了凍結令(Caveat),即在法律範圍內防止在土地上進行任何進一步的交易。

此案第一次入稟詩巫高等法庭是在2003年1月9日,當時的起訴人是嚴氏和王氏,答辯人為原地主,即已故的代議士Wan Madzihi。但過不久後,原地主被判入窮籍,其產業由報窮司接管。

經過多年的審訊,於2008年,法庭宣判基於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情況下,法庭認為根據案件的事實,要求具體履行的法令不適用,該土地的持有權應屬第三方,也就是現任的地主張女士。

原地主被判入窮籍

律師表示,於2009年成功將該土地割名為張女士擁有。

嚴氏和王氏相信是因為不滿是項判決,第二次將土地訴訟案入稟法庭。基於同一土地訴訟案,無法進行兩次判決,因此該土地持有權繼續維持判為張女士和友人。

前者兩人事後在2016年6月上訴至上訴庭,但敗訴。兩人於2017年5月向上訴法庭申請準令(Leave),以便上訴至聯邦法院,但並不獲通過。

劉禮賓表示,其當事人(張女士)較後也向法庭申請該土地的執行令,於2017年11月10日獲得法庭批准的執行令後,給予對方在21天內須搬離該土地。

嚴氏和王氏在2017年12月第三次將案件入稟法庭,依舊堅持該土地的擁有權是屬於他們的。

同意搬離卻續強佔

後來,在2018年8月時在雙方達成協議,並在同意令(Consent Order)下,嚴氏須在14天之內搬離該土地,並賠償張女士2萬令吉損失費。

律師指,事後因為各種因素及受到新冠疫情的影響,直到2022年地主張氏發現對方又再次向土地測量局申請了凍結令,不過事後對方透過律師撤銷該凍結令。

劉律師表示,是名屋主(嚴氏)透過律師向其當事人表示,待過了今年的農曆新年後會搬離該片土地,張女士也願意給予通融。

直到今年10月,張女士依然發現該屋主依然未搬離該土地,於是在今年11月9日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令,驅逐佔用該土地的屋主及其家人。

是項申請獲得法庭批准後,透過法庭法警將法庭庭令遞送至是名屋主,他須在14天之內搬離該土地。

直到前日(11月29日),建在該土地上的房子才被強行拆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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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2-02T08:00:00.0000000Z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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